(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辽市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通辽市图书馆,本馆是通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通辽市霍林河大街西352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786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通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通辽市文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通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组织、管理和保护。 2.推进通辽市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资源数据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文献服务。包括文献推荐、文献借阅、数字阅读、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社会教育。包括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展览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特殊群体服务。包括为特殊群体(含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提供适应其需求的专门服务等。 6.辅助服务。包括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通辽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馆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在编及与本馆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 13人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 1名:通辽市文广新局社文科1名; (二)本馆代表5名:本馆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2名、职工代表 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各方代表7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1名,由部门委派产生;图书馆行业专家 2名,由省图书馆学会推荐产生;读者代表1名;社会各界代表3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决定理事的任免,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六)审核和聘任监事; (七)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沟通协调图书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对图书馆事业的支持;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通过; (十二)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十三)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方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馆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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