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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 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9-30 11:46| 发布者: 张雪琪| 查看: 2691| 评论: 0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好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同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共保联治,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第二章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十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决抵制和依法追究一切否定、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二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严厉惩治恐怖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十六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第十七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八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创新话语表达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全景式展现内蒙古新成就,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九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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